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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时如何处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6   点击数:8

 

  刘先生咨询:自己在和女友谈恋爱期间曾给她卖了电脑、手机、项链、衣物等一批贵重物品,现在两人分手了,恋爱期间给她买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分手时导致后续纠纷也不少。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三、恋爱期赠与“彩礼”。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民俗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返还。结婚后再离婚的,有权不予返还。

  四、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与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与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与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合同法》是一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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