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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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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时如何处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6 点击数:8
刘先生咨询:自己在和女友谈恋爱期间曾给她卖了电脑、手机、项链、衣物等一批贵重物品,现在两人分手了,恋爱期间给她买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分手时导致后续纠纷也不少。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三、恋爱期赠与“彩礼”。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民俗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返还。结婚后再离婚的,有权不予返还。 四、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与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与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与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合同法》是一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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