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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智障残疾人的监护权如何变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9   点击数:61

  【案情简介】

  家住XX区的安大姐来到律师事务所,称其叔叔和婶婶两人为失独夫妻。五年前婶婶被确诊为智力和肢体重度残疾,叔叔一直照顾婶婶日常生活,现叔叔患病也患上了智力障碍,并且身体行动不方便。现二人均已70多岁无人照应,无居住地,每月有3000元收入。安姐自2008年照应两位老人至今,现因老人的监护人不是安姐以致不能办理日常手续,且考虑到叔叔和婶婶今后的生活,便主张自己成为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咨询如何办理?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经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依据本案中咨询人叙述的情况结合残联政策,由于咨询人叔叔及婶婶的身体情况,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叔叔和婶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人,然后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申请要求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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