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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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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假离婚”的原因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5 点击数:5
回看现实中的“假离婚”案例,其根源主要在于“房子的那点事”。如今的房子早已经脱离了一般商品“有钱者买之”的属性,而变成了一种“政策性商品”。何解?买者限购,卖者交税。为此,一些市民为了满足购房条件或者规避税费而办理“假离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出现了一波轰轰烈烈的“离婚潮”。
1、规避“限购令”以满足购房条件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房产“国八条”。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此所谓“限购令”。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限购令”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具备经济实力,家庭完全可以“变一为二”,可购买的房屋就可以“变二为四”。例如,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完全可以“假离婚”,每人购买两套房屋后再复婚。
2、为规避税费而“假离婚”
为了抑制房产投机,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又出台了“新国五条”,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规定又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政府规定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才可免征个税。在此种规定下,一些家庭在出售房屋时为了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也不惜办理“假离婚”。例如,一个家庭原有两套满五年的房屋,显然并非唯一,为在出售时免交税费,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房屋一人一套,每套房屋分别满足了“满五唯一”的条件,待房屋出售后再复婚。
3、为了获取拆迁收益而“假离婚”
实践中,一些为了谋取拆迁利益而“假离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为离婚后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变成了两户,能够拿到更多的拆迁安置款,甚至出现有些地方的村民为拆迁补偿而“扎堆假离婚”。
当然,“假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转移资产、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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