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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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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后遭前任施暴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1 点击数:15
离婚后遭前任施暴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已经离婚的夫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产生施暴行为已不属于家暴范畴,只是由情感纠纷引发的暴力行为。而是否被认定为家暴,则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公权救济,以及在后续诉讼中能否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在财产分配上得到公平待遇。
家庭暴力通常被设定在法定的家庭成员内部,不包括那些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前夫妻关系,以及处于恋爱和同居阶段的亲密关系,但习惯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施暴者,在内心深处有强烈的控制需要,倾向于把确定恋爱关系的伴侣,以及离婚后的前妻当做“自己的人”,受害者稍不顺从,就会遭受暴力,想要分手离开或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会激发其更强烈的愤怒,轻则拳脚相加,重则触犯刑律。
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构成较为严格,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或者一定的频率次数才能构成。一般来说,偶尔的打骂,或对您的轻微的殴打行为,一般不会被法官认定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从司法实践来看,构成家庭暴力对伤势后果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仅是轻微伤,还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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