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攻略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点击数:58
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协议离婚写离婚协议书,对协议离婚一般来说主要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两个都很关键。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呢,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不是?
财产分割先确认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 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确定共同财产之后,由双方共同协商。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本着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 则平均分配。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 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