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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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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点击数:69
【法律咨询】
半年前,我因忍受不了丈夫的家庭暴力,与丈夫协议离了婚。那时候,我只盼着早点脱离苦海,根本不敢提赔偿这码事儿,等丈夫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就心急火燎地走进了婚姻登记机关。如今半年过去了,心终于安顿下来,回想起几年遭受的家庭暴力,越来越觉得心有不甘。前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我有,好几次都惊动了110,有笔录记录在卷。可我不知道,已经协议离婚半年了,还可以秋后算账,向前夫追讨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精神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可以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提出,不过,也不是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起,离婚之后,法律还赋予了无过错方在一定时间段内秋后算账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你的离婚协议中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意味着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办理离婚手续也才半年,现在向前夫追讨精神损害赔偿还不晚,只要证据确凿,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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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