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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7   点击数:15

案例介绍:

    王某生于某市农村,到33岁还没讨着老婆。王某的父母很是焦急,经媒婆介绍,他与邻镇姑娘姜某见面。经过交往姜某愿以身相许,与王某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提出的条件是王家要给付48000元的彩礼,并表示,只要彩礼到位,马上可以完婚!

    王某的父母凑足彩礼当着媒婆的面交给女孩的父亲姜xx。拿着花花绿绿的票子,姜xx表示马上成婚。不久,王某与姜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走进了婚姻的店堂。虽然没有大操大办,但也宴请了亲朋好友,婚礼热热闹闹。但婚后不久令王某根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姜某并不安心在王某家,不时外出,经常跑回娘家。“结婚”两个多月时间,姜某在王某家呆了不到二十天。后来,结婚仅仅两个多月,姜某就不辞而别,王某到处寻找未果,找“岳父”姜xx要人,姜xx说也不知道。后来见没有什么希望,王某又提出要姜xx返还彩礼。姜xx也不再客气,他说:“我并不欠你的钱,虽然是我打的收条,但钱结婚时已经全部交给了姜某,她也和你结了婚,她的事我管不了!”

    在姜某不见踪影数月之后,在姜xx不闻不问的情况下,2005年8月8日,王某一纸诉状将姜某及姜xx告上了法庭 。王某诉称,其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与姜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6日姜某家经介绍人索要礼金48000元,有姜某于2月17日所立字句一份。后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同居期间姜某经常外出不归,后不辞而别。请求法院判令姜xx及姜某返还彩礼,并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高新区离婚律师

    后来法院最终判决由姜某芳返还王某根彩礼40000元,姜某的父亲姜xx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形时,礼金才会退还。在实务中,如果夫妻生活时间短,法院也会部分支持退还。需要的证据有支付礼金证明、起诉状、家庭困难等证据.成都婚姻家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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