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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财产隐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6   点击数:24

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养老、再婚或非婚同居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因再婚或非婚同居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尤为明显。近日,本律师承接了关于老年人非婚同居十几年后的财产分割案件。

  十几年前,男性张某与女性李某自己的配偶均因病去世,后经他人介绍,两人“再婚”,但双方因观念、儿女的意见及担心将来的遗产分割纠纷等问题,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搭伴养老。在起初的八九年间,张某因退休返聘能每月领取不菲的报酬;而李某则善于炒股,盈利颇丰;两老能够互谅互让、互相照顾,较为融洽,并在此期间,双方购置了一些价值不菲的名人字画及古董等。但近些年来,双方因种种原因产生矛盾,并不断升级,关系不断恶化,后经双方子女的协调,两老同意分手,各自回到自己儿女身边生活。但面临着两老及其子女的问题,就是两老共同生活十几年的财产如何分割,对于房产均是同居之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均无意见;其他一些旧家具、电器等双方均能礼让分割;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名人字画、古董及存款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男方及其子女认为应当归其所有,因为是其父亲退休返聘高额的回报所得;女方及其子女认为应当归其所有,因为是其母亲炒股所得;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争议财产是完全属于其个人所有,故一直争论不休,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那么法院将对上述争议的财产如何裁决呢?本律师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名人字画、古董及存款等财产,现双方均认可是两老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但双方均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属于某一个人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认定为共有,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同时依据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据此,法院最终对争议部分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并作出均等分割的裁决。

  上述案例,虽为个案,但在当今社会中老年再婚或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杜绝或减少类似的纠纷,本律师建议老年人再婚或非婚同居前双方应当进行书面的约定,对双方各自之前的、共同生活期间的及双方分离后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预先书面协议,特别是老年人的子女应当理解父母寻找老伴的心情,不应当一味拒绝,并应当协助自己的父母做好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以使父母能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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