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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05   点击数:13

   一、同居关系等于事实婚姻吗?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案情简介】

  2000年起,王某与赵某开始同居,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育有一女,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4月,因为王某长期赌博,赵某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却被法院告知,她与王某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问题】

  赵某与王某的情形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律师分析】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我国承认事实婚姻,但是仅限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方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而对于同居关系,双方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同居关系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二、同居期间发生暴力算家暴吗?

  我国的婚前同居数量在17年间翻了30倍,80后更是有高达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一直是争议焦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本法。

  三、同居关系应怎么解除?

  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在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这是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对此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解除同居关系,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五、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一人一半。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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