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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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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后不在一起生活,父亲就不用为孩子担责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0 点击数:64
【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于3年前离婚,夫妻两人离婚时有一个8岁的儿子,经法院判决归张女士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11岁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但是张女士的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前夫支付赔偿费。但前夫以儿子未与其生活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关于本案,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不该承担赔偿费用。张女士和李某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行使直接的监护权,其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儿子的母亲当然要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没有一起生活的父亲,因其没有监护责任,故也就不需承担相关的监护责任,因此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李某应该承担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条规定,所以,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