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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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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过错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1 点击数:6
【案情】
刘某(女)和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份生育一男孩。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杨某晚上经常喝酒且夜不归宿,所发工资每月所剩无几。夫妻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双方于2013年8月份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14年3月份刘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知杨某在离婚前就有了外遇,并且经常同居生活,现在更明正言顺的生活在一起了。刘某气愤之余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给刘某赔偿。刘某无奈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观点】
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刘某败诉)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刘某起诉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该案中刘某起诉时未超过一年,所以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对方不仅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就本案而言,刘某在和杨某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杨某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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