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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的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8-12-18   点击数:93

  前段时间有人咨询当初结婚的时候,不到法定年纪。现在不想过了,能不能认定婚姻无效?我说不一定,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同时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缔结时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缔结的条件转而成就。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而婚后治愈的,此时生硬的适用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至于何种情形可以成为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现行法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鉴于婚姻登记存在私权自由与公权公示的双重性质,无效婚姻事由消失应当区别对待,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即使无效事由消失,法院也不能默认该婚姻的效力,如重婚等;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等,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应当尊重和保护缔结婚姻者的自由选择权,禁止缔结婚姻者反言而主张婚姻无效。

  因此,婚姻法解释中无效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持的情形,不应包括重婚事由消失的情形,因为重婚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即使重婚事由消失也不能成为无效婚姻的消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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