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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31   点击数:45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离婚且恶意转移财产案件。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女方婚前出资首付,购买了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将房贷还清,男方还为此向自身朋友借债。近年来,夫妻感情比较淡漠,女方趁男方在外地工作之际,擅自将该房产变卖,且将售房款隐匿。男方回沪后,与女方交涉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从系争房产的性质着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律师明确指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当原告得知自己的权利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中时,原本焦虑的心情开始放松了下来。案件立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告与案外人的房产交易合同,进而确定了交易的价格。然而,在查阅房产交易合同的过程中,细心地发现交易价格低于市场实际的价格,找寻到交易的房产地址,终于找到了购房的买家,但买家却不愿向律师透露真实的成交价格,因此,告知买家,如果买家坚持不透露的话,我们则认为房产交易中心存档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那么该价格显然低于市场实际价格,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因此会提交法院请求该交易无效,在此状况下,买家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最终将真实的成交价格告知了律师,为逃避税收,交易双方将成交价格做低了近90万,这就意味着律师为原告多争取了近9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开始还振振有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但当原告将采集到的相关证据一一出示的时候,被告无言以对,原告律师从情理上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从法律上剖析了财产的分割依据,法院也采纳了原告的证据,对被告进行了教育,最终被告无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双方以调解离婚,目前原告已经收到首批执行款,原告非常满意最终的结果。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平时积累的办案经验,整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从细节中发现问题,不放过一丝可疑的线索,积极地收集证据,采取必要的手段克服困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本案例隐去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具体涉案金额)

裁判结果

最终被告无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双方以调解离婚,目前原告已经收到首批执行款,原告非常满意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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