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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9-05-14   点击数:150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许多家庭不仅拥有生活资料,还拥有生产资料;不仅拥有有形资产,而且拥有无形资产;不仅拥有物权形态的财产权、债权形态的财产权,而且拥有股权等形态的财产权。这使得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变得复杂。

其中,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该类股权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就属于夫妻准共有的股权进行处理。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按份分割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股权,按协商一致的持有比例变更股权登记。

(二)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不一致,因此应以股权价值评估为基础,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为依据。

对价格协商不一致的,在征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可采用竞价高者一方持有股权,对另一方实行补偿。

(三)拍卖分割。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权,可将股权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成交价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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