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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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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9-04-26 点击数:28
离婚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以下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二是与他人秘密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在我国,“离婚索赔”只存在于上述的四种情形中,其他婚姻问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不能获得向过错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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