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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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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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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增加抚养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2-18 点击数:10
离婚后,能否增加抚养费?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签订离婚协议,有子女的,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诉讼离婚的也需要判决确认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在离婚后,还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答:是可以的,但是是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基本案情:
邱某甲与杨某于2015年某月经诉讼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婚生子邱某乙由父亲邱某甲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现邱某乙已上小学,生活和学习费用大幅度增加,原定的抚养费远远不够。为了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邱某乙提起诉讼请求杨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判决:
判决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邱某乙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虽然生效调解书确定杨某每月负担邱某乙抚养费200元,但随着物价上涨和原告年龄增长,各项开支逐渐增加,邱某乙可根据实际需求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