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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2-25   点击数:357

基本案情 

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博某博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与博某离婚后又复婚,但不久后又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博小某由刘某抚养,博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签订协议后,双方如约履行。但傅某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法院判决刘某与博某离婚,博小某随刘某共同生活,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博小某抚养费1900元,至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判决博某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付博小某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抚养费28500元;驳回博小某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刘某与博某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博某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抚养人也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毕竟抚养费的本质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博小某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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