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财产 > 正文

许幻山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林有有租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05   点击数:62

《三十而已》剧中许幻山为林有有租了一个公寓,帮她付了一年的房租。 许幻山给丈母爷住一万二的养老院嫌贵,给儿子请个12000的体育老师嫌贵,可给林有有住1000一晚的酒店不嫌贵!顾佳创业嫌花公司钱!给林有有一次性付一年的房租就有钱!

 

许幻山和顾佳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无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剧情提要来看,顾佳夫妻涉及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一)许幻山的工资、奖金、烟花公司A的分红;(二)烟花公司A、茶厂公司B的股权;(三)房产 ;(四)车辆; (五)存款;(六)其他。

 

许幻山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林有有租房,顾佳能要回么

许幻山和顾佳并没有对于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分割,所以许幻山对于林有有支付的费用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幻山擅自用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支付林有有的开销,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并且事前既未征得顾佳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故许幻山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行为无效。但是,根据剧情呈现,顾佳并没有和林有有计较这笔费用,所以该笔费用林有有可以不返还。

如果许幻山以林有有名义给她买房,顾佳当然是不能要回房子,因为房子登记在林有有名下,所有权属于林有有,但是顾佳可以要回购房款:顾佳通过银行转账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男方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如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一方超出共同生活需要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林有有返还购房款。

 

顾佳要离婚,可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对于二人创业打下的家业(公司、车子、房子等)都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原则上法院会判决双方平均分配。根据剧情,顾佳不仅照顾家庭日常生活起居,较许幻山比,顾佳明显为家庭生活付出了更多义务,并且濒临破产的烟花公司笼络资源,让公司起死回生。因此,顾佳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其因多照顾家庭受到的损失和许幻山从中受益的情况向法院提出经济补偿请求权。

2.对于许子言的抚养权问题,根据剧情顾佳完全有能力养育自己的儿子,自己经济实力和许幻山相当,甚至更好;许子言的抚养问题和生活问题一直是顾佳打理;结合许子言自身意愿,顾佳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占据明显优势。

3.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许幻山顾佳原本家庭和睦,但因许幻山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许幻山仅为林有有租房,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未构成“与他人同居的”的情节,与林有有没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剧情中,许幻山的行为均不属于前四种情况,第五种作为兜底条款一般要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对当事人的危害程度进行判断。故顾佳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离婚,可争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但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