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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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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婚后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11 点击数:495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挥霍共同财产,导致共同财产减少的情况。任何一方只要未经对方同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就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下面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结婚后,家里经济大权一直由其丈夫掌握。后来,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其间,丈夫前前后后在某直播平台上为一名女主播打赏消费了170多万元,几乎将两人婚后多年积蓄挥霍殆尽。之后,吴女士还发现了其丈夫与女主播的订房记录和聊天记录,在再三追问下,其丈夫承认了出轨的事实。最后吴女士选择离婚来结束这段感情。丈夫在夫妻分居期间在短时间内持续高消费总额高达170万元已明显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围,应被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此条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所以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针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后,夫妻一方大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不但可以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而且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关系需要两人共同经营,法律从来就不提倡过不下去然后破罐子破摔的行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由婚姻中的一方完全支配的,在进行大的开销前一定要协商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