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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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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胎儿尚未出生,遗产怎么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12 点击数:20
胎儿享有何种权利,在学界一直颇有争议,不过,能确定的是,在遗产分割时,胎儿的继承份额应予保留。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胎儿尚未出生时,遗产应该怎么分?如果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份额又应当如何继承?今天结合案情为大家解密。
案情简介:
方某系江某一母亲,江某二系江某一儿子,唐某系江某一妻子。被继承人江某一于2018年8月17日因意外溺亡。江某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江某二、唐某、方某,同时唐某怀有江某一的遗腹子。江某一与唐某于某年登记结婚,案涉房产于2012年7月4日登记在江某一名下,池字某号房地权证载明该房产为江某一单独所有。因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唐某请求法院: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江某一的遗产(约40万元,以评估为准),二原告及胎儿应分江某一遗产的四分之三;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确认池州市贵池区齐山大道与滨湖路交汇处翠微南苑二期A区11幢301室的房产(池字某号房地权证,建筑面积121.46平方米),原告江某二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原告唐某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被告方某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余下八分之一的份额为唐某腹中胎儿保留。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应为胎儿保留而未保留的遗产份额的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江某一死亡时未订立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虽然唐某腹中胎儿尚未出生,但法院仍然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的原则为其保留了相应的份额。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作为遗产分割,唐某、唐某腹中胎儿、江某、方某各占八分之一。
为胎儿保留了相应份额,如果胎儿死亡,该预留份额又应当如何处理呢?这需要进行区分,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胎儿的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胎儿的祖兄弟姐妹、父母、外祖父母;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其他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