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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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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遗嘱内容可以提前公开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31
基本案情:
陈某一家有兄弟姐妹四人,一个哥哥、两个姐姐,陈某在家排行第四。2016年9月,陈某的母亲因病离世。一年后,陈某父亲想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进行分配。陈某父亲计划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陈某,银行存款则由大儿子和两个女儿平均分配,并将该想法告诉其老朋友梁某。梁某认为,提前立遗嘱分配生前财产是好事,可以减少日后家庭纠纷产生的可能;但遗嘱内容确定后,一定要注意保密,不能提前公开。那么,遗嘱内容可以提前公开吗?
律师指出:
订立遗嘱的目的,是为了提前安排财产,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为使一份遗嘱能够有效地得到执行,从遗嘱的订立、确认、保管、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高度重视,才能确保遗嘱真正发挥作用。
在本案中,陈某的父亲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订立遗嘱,只要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合法,该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其继承人知道遗嘱内容,也不影响遗嘱的执行与遗产继承。
但是,如果陈某父亲提前公开其遗嘱内容,那么陈某父亲与其子女之间将可能因为财产分配不公而产生矛盾、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因此,考虑到家庭和谐的维系,陈某父亲在书面遗嘱订立后,应当重视遗嘱内容的保密性,不宜提前公开。
日常生活中,立遗嘱人一般会委托亲友管理其所订立的遗嘱,但对于亲友的“义务劳动”实际上是缺乏法律约束的;如果他们不慎提前泄密,可能会导致遗嘱内容无法顺利得到执行,还有可能由此引发其他纷争。
因此,为防止遗嘱涉密,建议立遗嘱人在考虑遗嘱订立、保管等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继承事项能够最终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