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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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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爷爷将房子以一元的价格卖给孙子,奶奶不同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30 点击数:26
爷爷在十几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最近爷爷和孙子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爷爷将房子以一元的价格卖给了孙子,随后双方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孙子名下。奶奶知道这件事情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爷爷未经她同意私自处分了房产,损害了她的利益,于是将爷爷和孙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爷爷名下。
爷爷买的房,房屋也登记在爷爷名下,难道他没有处分房产的权利吗?面对老伴的诉讼,爷爷和孙子辩称,房屋名为买卖实为赠送,在赠送房屋之前也与奶奶商量过,奶奶是同意了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是爷爷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双方没有做特别约定,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爷爷奶奶明确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对涉讼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爷爷并无证据证明奶奶对其转让行为曾表示同意或作出追认,且爷爷将涉讼房屋仅以1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孙子,其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现爷爷和孙子均确认涉讼房屋的转让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爷爷未经奶奶的同意将涉讼房屋赠与孙子并转移过户登记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生活中夫妻双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可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日常支出生活水电费、购买生活用品等,可自行决定;但对于处分家庭重大财产,譬如巨额存款、房屋等,则需经过平等协商后再确定。买卖、赠与房屋这种大事口说无凭,一定要留有书面证据,免得一家人最后对簿公堂,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