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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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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21 点击数:13
婚姻的效力有三种: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日常生活中,大众对婚姻效力可能了解得比较少,今天笔者就来谈谈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其处理。
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包括: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具有法定性,除上述情形外,没有其他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综上,对于子女而言,虽非婚生子女,但有继承权。对于双方而言,无夫妻名分,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但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遗嘱,属于遗赠。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分配规则: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的,分配时照顾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