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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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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妇女享有婚姻家庭权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08 点击数:6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建立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的基础。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和当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男尊女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所谓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6.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
7.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8.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
9.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
总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措施,予以切实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