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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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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05 点击数:8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二人分手,情人因此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以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后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其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威胁和要挟的行为方式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行为相威胁,以披露被害人隐私相威胁等等。其形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或者通过第三人转达。
但如果只是单纯地索要分手费,不包括恐吓和威胁的手段,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如分手后每天发短信催促对方支付分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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