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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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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恋爱时借款给女方还房贷,分手后无法要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02 点击数:25
基本案情:
范某与汪某于2017年建立恋爱关系。为表达自己的诚意,热恋中的范某以汪某的名义支付定金10万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作为礼物送给汪某。而范某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给汪某时,汪某则提议将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热恋中的范某同意汪某的建议,并将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汪某,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后二因感情不和分手,范某要求汪某返还45万元,汪某则认为这笔款项是范某赠予她的,不愿退回。于是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范某向汪某转款事实确定,汪某作为收款方亦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非借款而为他用。”
律师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因此本案中,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在汪某否认借款存在德尔情况下,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所以败诉。
日常生活中,各位读者在出借大额借款时除了保留转账凭证、付款凭证等,最好和债务人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写个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