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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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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嫁给债权人,债务就一笔勾销?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07 点击数:4
欠钱还不上,不如以身相许
刘莉经营一家童装店,无力偿还欠款,陈西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刘莉与陈西于7月底结婚。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莉“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表示可以看出,刘莉并没有与陈西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
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为结婚而消除吗?
陈西给付刘莉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属于民间借贷,婚后,陈西将欠条返还刘莉,该行为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二是婚前陈西主动转账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属于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
婚前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具有相对性,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婚前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刘莉陈西结婚,对外来看夫妻是一个民事主体。但对内而言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所以,刘莉陈西的债务关系,不会因为结婚而消灭。刘莉利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