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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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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方主动提出离婚,是否会丧失财产分配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09 点击数:20
基本案情:
丈夫李强和妻子杨菁结婚五年,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婚庆公司;李强做婚礼策划,杨菁做婚礼主持,二人共同打拼,夫妻关系一直很好。
2014年6月,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的住房;2014年10月,李强将在乡下生活父母接过来一起居住。一年过后,李强母亲认为儿媳妇一直以工作忙为借口不生小孩,对杨菁极其不满,最终导致李强与杨菁夫妻之间产生矛盾。
2016年12月,李强向杨菁提出离婚。杨菁认为,谁提出离婚,谁就丧失财产分配权。法律规定真的是这样吗?
律师指出: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除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李强与杨菁为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分割;两人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以实现自身的财产权益。
所以,杨菁认为李强主动提出离婚就丧失财产分配权、显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的误解。
不少人认为先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会在离婚诉讼中吃亏,这其实一个错误的想法。通常情况下,夫妻二人就离婚、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时,则需要由一方主动提起离婚诉。实际上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所享有权利义务并无差异,法律在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时,不会因为某一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而作出区别对待。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在无特别约定或特殊情形下,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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