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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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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27 点击数:9
之前我们学习到,被确认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无效,并且双方不应该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而在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之前,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同居期间就难免会产生财产上的纠葛。双方感情终结时,就会面临着财产分割的一系列问题。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认定。首先,一般共有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如果双方有作相关约定,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约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该根据双方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也就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财产的分配。
而在实际认定中,由于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不可能一味盲目的一刀切,这样难免会出现显示公平的情况。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对妇女、儿童适当倾斜照顾
因为无效婚姻而同居,法院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妇女、儿童作为婚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在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后,一般会偏向于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进而对财产予以分割。
二、对生活困难一方适当照顾
1、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予以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适当的多分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