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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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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内夫妻间借款,离婚时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5 点击数:18
基本案情:
陆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先是李某起诉陆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后陆某又起诉李某要求离婚。
陆某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外,还在起诉状中自述,自己在李某起诉离婚时,认为双方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于是为安抚李某,陆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向其写了借条。
李某同意离婚,但称婚内陆某向自己借款18万元属实,并要求归还。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请求,陆某无需向李某归还借款。
律师指出:
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婚内借款,当事人主体具有的特殊性,不能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李某主张陆某归还婚内借款180000元,而陆、李双方并未约定婚内分别财产制,那么两人婚后的财产应为法定的共同所有。本来就是两口子的钱,也不存在谁借给谁。除非李某能证明自己借给陆某的钱是来自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但李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借款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之外。所以,李某主张的借款不能成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婚内夫妻间借款,在离婚时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形有:
1、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的;
2、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情形下,借款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