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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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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男子下落不明 女子起诉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15 点击数:11
案情:
198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后于1987年冬登记结婚,1988年1月13日生育一子张某甲,1993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6月,被告张某与原告吵架后,双方曾口头协议离婚事宜,后张某离家出走,此后四年有余杳无音讯。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在北疆晨报B4版上发布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观点:
准予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理由如下:
一、 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婚姻基础不好。
二、 双方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尤其是被告不珍惜夫妻情义,离家外出而不与原告联系,现双方分居已达四年有余,由此可见,原、被告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律师补充:
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过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