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19 点击数:9
案情:
2008年农历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均同意交往下去,在交往过程中,原、被告经常打电话联系对方,婚前原、被告曾一起去县城赶集,相互购买衣物。2008年农历12月24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并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的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的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在外地打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务,不在一起时原、被告经常通过电话来联系感情。2009年9月11日,原、被告儿子李某乙出生,在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够在原告身边照顾。2014年9月份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子李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分居生活后,原告在其娘家居住,经被告多次去叫至今未回。2015年4月3日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 原、被告虽然相识时间较短,但是双方在较短时间内交往,有了深刻了解后才办的结婚典礼,并且登记结婚的。可见原、被告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
二、 2014年9月原、被告因为吵架开始分居,分居时间不足两年。
三、 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和好,不愿意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四、 诉讼中,原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补充:
1、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 如果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