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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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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才能再起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20 点击数:280
昨天我们接到一个电话咨询:魏女士已经和丈夫林先生打了一场离婚官司,丈夫林先生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认为双方还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所以判决不准离婚,但在魏女士接到判决书后,林先生开始殴打魏女士让其彻底失望。
林先生依然不同意离婚,因为他从别人口中得知,法律判决不准离婚的,必须是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让魏女士很是苦恼,那么像魏女士这种情况,是否必须到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呢?
律师解说: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有新情况、新理由,便可以在6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新情况、新理由呢?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就是新情况、新理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佳通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林先生对魏女士实施家庭暴力,魏女士完全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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