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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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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后对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09 点击数:9
基本案情
陈某和张某因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经协商,两人于2015年7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置的一辆奔驰车归张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张某偿还;而张某向补偿陈某20万元。离婚当日,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向陈某转账支付了20万元。
然2019年3月,张某还清所有车贷后,找到陈某,要求其配合将轿车过户至自己名下。陈某却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推托不予配合。张某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指出: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离婚事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所作的书面约定,也是双方据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陈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奔驰小轿车归张某所有;故即使在离婚后,陈某仍然有义务配合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推托。
因此,张某可向陈某提出主张,要求其完成车辆过户更名的协助义务。如陈某拒不配合的,张某可诉诸法院,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实现自己财产权益。
夫妻协议离婚时,如果担心对方不配合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条款。离婚协议签订后,如对方未能按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