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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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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抛弃植物人妻子,是否违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27 点击数:35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不应该离婚?法律不强人所难,道德也不能就此捆绑!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此话虽然有些薄情,但对于大多数的家庭来说,大难临头时却有道不尽的无可奈何。
如果夫妻一方重病久治不愈,恢复的希望也很渺茫,无法履行夫妻义务,那另一方还可以离婚吗?如果法律不允许离婚,那另一半的人生谁来负责?
本案中,小清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心脏骤停,意识丧失,成为植物人。显然,这种情况下小浩与小清之间只有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在这几乎看不到希望的婚姻关系中,小浩,该如何抉择?是耗尽余生来来等,还是毅然决然地离开?
我认为,婚姻的本质是自由的,这里的自由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就是说,在这里小清虽然是患有重大疾病,但不能因此就将小浩的余生都用来照顾和服侍小清。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小浩离婚便违背了法律和婚姻的本质。法律尚且不能强人所难,同样,道德也不能就此捆绑。
当然,不论从法律层面的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来讲,还是道德情分上的“一日夫妻百日恩”来说,即使是双方最后离婚了,另一方都应当给予患病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二条之规定,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患有重大疾病又无生活来源、失业状态或者无住房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困难补偿金。
所以,本案中小清患有重大疾病,小浩与小清离婚后每月基于小清5000元的困难补助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这里对于配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的处理情况是不一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配偶患一般疾病,假如起诉离婚一方能够证实配偶是婚前隐瞒的,而且夫妻感情确实因此破裂,法院则有可能支持离婚请求。但配偶婚后患一般疾病,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很可能驳回其离婚请求。
因为从法律上讲,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一方患病而轻易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那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不过法院通常会判令健康一方在经济上给予对方补偿。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一方患病而轻易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那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不过法院通常会判令健康一方在经济上给予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