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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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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还需要赡养继母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01 点击数:18
对于重组家庭,在赡养方面可能存在这样的疑问,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对继母是否仍负有赡养义务,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杨某二与丛某生育杨某一,杨某二与丛某离婚后与张某于200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5月22日杨某二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11月12日,杨某二去世。张某现已退休,2018年每月领取退休金3445.94元。现张某承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715(A房间)房屋居住,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月租金为2990元/月,服务费133元/月。张某育有一子盛某。后张某因赡养问题将杨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赡养费。杨某一主张其现无业,有一子需抚养,且每月给付生母丛某医疗费1000元,故不应当承担张某的赡养费。
判决结果:杨某一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始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3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杨某一在年幼时即跟随杨某二与张某共同生活,杨某二用于抚养杨某一的财产为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一与张某形成了继母子关系,继母子关系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故杨某一对张某仍负有赡养义务。所以,重组家庭,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解除婚姻关系而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母仍应负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