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未给被扶养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可能部分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15 点击数:34
公民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订立遗嘱时,一般只要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即为有效。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但继承法对这一自治进行了限定,即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此,大家可能会产生疑问,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有效吗?遗产又应当如何分割呢?下面让我们一起结合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艳(2016年5月死亡)生前与朱某一系夫妻关系,朱某二系张艳与朱某一的婚生子。丁某某与张艳系母女关系,张艳的父亲张叶仁(1991年5月死亡)先于其死亡。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因动迁安置获得,属张艳个人财产。2014年7月21日,张艳在动迁组办公室自行书写《家庭协议》,写明在其死亡后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丁某某所有,张艳、丁某某及案外人张某某、夏某某(动迁组工作人员)均在该份文书上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现因继承纠纷,丁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按被继承人张艳的遗嘱,确认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丁某某所有。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丁某某所有;二、原告丁某某支付被告朱某2房屋折价款3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之规定,公民订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在订立遗嘱时没有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份额的部分无效。具体到本案,即使张艳自书遗嘱排除了部分继承人的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朱某二保留必要份额,故即使遗嘱中没有朱某二的份额,最终法院仍然判决,系争房屋在预留朱某二的份额后,再根据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在实践中,其实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例如: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未给非婚生子保留份额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未给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份额的等等。在遇到这种情形时,遗产分配阶段,可以要求参与遗产分配;遗产分配结束后,可以起诉全部继承人,主张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