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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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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女子起诉男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获赔20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03 点击数:32
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踏入婚姻时开始选择签订书面协议,一方面为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双方确定一个约束,以此促使婚姻能维系得更长久。其中,较为普遍使用的是忠诚协议,下面来看一下海南省的冯女士是如何通过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
案情回顾:
冯某与曾某于2009年7月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在海南生活,后转至湖南长沙定居。2015年7月23日曾某向冯某出具一份保证,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冯某壹佰万元整”。2018年12月,冯某发现曾某与婚外第三人有不正当三女关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1年6月,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支付赔偿款100万元。
庭审过程中曾某辩称:
(一)本人出具的婚内保证是夫妻保证,是在冯某的威胁下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本人没有与他人有出轨行为,双方离婚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为出轨。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后查明,
除以上案件事实以外,2019年4月7日曾某向冯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曾某(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冯某壹佰万元整,我承诺2022年4月6日前偿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冯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曾某承担”。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曾某三次向冯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与其他女人往来。
判决结果:
曾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中曾某向冯某出具的欠条并非曾某向冯某借款或曾某欠冯某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而曾某在离婚后向冯某出具的保证书是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其次,保证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离婚后曾某出具的一百万的欠条,其实质是因确定曾某婚内出轨而要求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因婚内出轨即要求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法官酌情将其调整为20万元。
在此,各位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并不是只要是签订了忠诚协议的就能获得赔偿。比如,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出轨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出轨方不得拒绝”,类似这样的约定则有可能因干涉了婚姻自由而被认定为无效。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出轨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因此即便一方出轨,出轨方也有权选择不离婚。但如果是类似冯女士这样的在协议中仅约定出轨方应对忠诚方进行赔偿的,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的,一般都是有效的,可以此为据要求出轨方赔偿。
第二、诉讼中一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庭审中曾某进行了抗辩,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除非冯某对曾某的主张予以确认,否则曾某的主张几乎不可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