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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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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亡者的债务担保人和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5 点击数:5
如果只是单独的担保人承担责任或是继承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骂我们都很好理解应该如何来确定责任承担,但如果债务人已死亡,那么担保人和继承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今天我们来说一个结果可能让人非常气愤,但在法律上来说确是正确操作的案例。
案件事实:
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份,王五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在担保人出签字确认。2020年,张三因突发脑溢血死亡,遗产仅有存款3000元,由其独子小张继承。现李四起诉要求小张和王五偿还该笔借款。
庭审过程中,小张抗辩称对父亲张三的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张三留下的遗产仅存款3000元,故仅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李四的10000元借款。
王五抗辩称与张三仅是同事关系。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张三承诺不需被告王五偿还,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小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继承张三遗产范围内偿还李四借款10000元。
二、王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件中,小张由于只继承有3000元存款,故仅需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该笔借款,即小张可以只偿还3000元,剩余7000元若小张自愿偿还的则不说,若不愿偿还则可以不偿还。此时,李四可要求王五就剩余的7000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进行偿还。
那么,本案可能将让人非常气愤的点就出现了:对小张来说,他有权只偿还3000元,对剩余的7000元可以不予理睬。对王五来说,从法律上王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小张追偿;但就结果而言,除非张三有新的遗产出现,否则王五实际拿不回任何钱。因为张三已无可供偿还的遗产,小张对剩余的7000元债务就可以不予偿还。
在此,要提醒各位慎重的是:对为他人提供担保事宜的一定要慎重,勿轻信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承诺等,一旦签字确认任何口头承诺都不能改变已定的法律事实,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担保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例如本案中的王五,即便称张三承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解除了担保的情况下,任何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到最后自己需要承担7000元的还款义务,并且很有可能是追偿不不回来的。因此,对为他人提供担保事宜望诸君慎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