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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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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循定案例】:面对婚后PUA,诉讼离婚要趁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9 点击数:14
【案情简介】
王某与高某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矛盾严重时发生争吵和打闹,对夫妻感情造成了负面影响。2019年下半年,王某搬离双方共同住处,双方于2019年10月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10月15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2019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8月,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王某与高某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于2008年2月在俄罗斯留学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基于朋友关系见过一次面,后王某毕业回到成都和父母一起生活。不曾想高某多次从俄罗斯跑到成都追求王某,王某的父母被高某的诚意所打动,于是在王某父母的撮合之下,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高某十分强势、自傲、先是强迫王某辞职在家,在王某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对王某进行经济打压。后又以离婚相威胁要求王某去工作养家。王某找到工作后,高某又嫌王某工资太低,对王某极尽各种贬损之词。不仅如此,高某性格暴躁,动辄摔砸东西,甚至多次对王某进行打骂,即使是在王某怀孕哺乳期间,高某也没有任何收敛,并在王某父母企图制止其施暴行为时,威胁、辱骂王某及王某的父母。王某无奈,多次报警处理,但未见高某有任何改观。为此,王某身心俱疲,但考虑到婚姻不易,王某对高某一再包容。
2015年11月3日,婚生子出生,但儿子的出生并没有让高某有任何改变,不但对王某和孩子不闻不问,甚至当着儿子的面对王某及王某的母亲进行打骂。高某在工作之余更是沉迷于宗教活动,其对宗教的偏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的正常生活。
因此,王某在外租房与高某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多次协议离婚,但均未能协商一致。无奈,王某于2019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不准离婚。但自判决以来,高某依然我行我素,对王某及儿子不闻不问,期间的家庭开支、儿子的生活教育费也均由王某独自承担。综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虽然生活多年,但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高某长期家暴等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综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与高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王某生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高某每月28日前支付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王某与高某各自承担50%,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某市的房屋归高某所有,位于某市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东风日产牌汽车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支付车辆折价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王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较连贯,是较为常见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离婚纠纷。办理离婚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相关的问题要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本案中代理人思路清晰,运用法律准确,可以起到较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结语和建议】
夫妻之间如果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经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在关系如此恶劣的情况下勉强维系对孩子来说有害无益,该离婚就尽早离婚。如果选择走诉讼程序,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