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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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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循定案例】原告多次起诉离婚被拒,这是为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30 点击数:2
原告: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2010年刘某与张某在网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0月二人生育一子张某某。双方婚后因感情问题及子女抚养等因素产生纠纷,2018年5月刘某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刘某抚养,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等。2018年11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不准双方离婚。2019年4月,刘某再次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刘某未经6个月法定期限又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于2019年6月再次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原告独自承担抚养费;3.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与张某沟通交流清楚基本案情后,详细询问当事人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具体想法,将答辩状和调查令申请书发给当事人确认,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刘某某银行流水等信息用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整理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用以确认张某某抚养权的归属。与当事人核对材料后,承办律师将代理词发予张某确认并提交法院。2019年8月、10月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12月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案件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张某某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至婚生子张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位于高新区的房屋归原告刘某单独所有,按揭贷款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由原告刘某独自承担,待该房屋按揭款归还完毕且无其他过户登记障碍时,被告张某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由刘某、张某润共同所有变更为原告刘某单独所有;
四、位于成华区的房屋由被告张某单独所有,剩余按揭贷款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由被告张某单独承担,待该房屋按揭款归还完毕且无其他过户登记障碍时,原告刘某协助被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由刘某、张某共同所有变更为被告张某单独所有。
五、汽车由被告张某单独所有;
六、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补偿款155844.62元;
七、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