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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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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循定案例】双方跨国离婚多次未果,这次终于判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02 点击数:7
原告:韩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承仙,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
案由:涉外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韩某、杜某于2008年在新加坡工作认识,2009年10月23日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马来西亚生活,但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思想观念差距巨大,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11年原告回国照顾母亲,期间短暂返回马来西亚后又回国,在成都工作至今。原告在国内期间,被告两次申请离婚但均未办理手续,因双方多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详细询问当事人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具体想法,准备起诉材料与翻译材料,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外送达,后未送达成功改为公告送达。于2021年3月1日开庭审理并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准予韩某、杜某离婚。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律师点评】
不得不说,相比于涉外婚姻的登记程序,涉外婚姻的离婚官司要复杂得多。
而本案较连贯,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涉外离婚纠纷。办理离婚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虽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相关的问题,但办案周期也还是要比普通离婚官司长得多。因此,一般处理涉外离婚纠纷时,需要代理人思路清晰,运用法律准确。
夫妻之间如果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经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对于这种送达比较复杂的涉外婚姻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