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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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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循定案例】男方婚后逐渐表露暴力倾向,女方成功逃离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06 点击数:3
原告:陶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承仙,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1月生育一子吴涛。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开始表露暴力,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后,被告殴打原告更甚,原告不堪忍耐下多次报警求助,且长期处于恐惧之中,不敢回家。为此,原告曾于2017年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双方不准予离婚。然经报警、居委会调解、起诉等多次调解后,被告却未有任何改变,双方亦就此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廍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了原告陶某的离婚缘由,并在第一时间到法院查询陶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档案,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的详细信息,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准备。立案后,原告陶某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两套农房,农房的归属还可能涉及他人,故法院在审理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暂不未做处理。
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2、婚生子吴某某随原告陶某生活,被告吴某于2020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陶某支付婚生子吴某某当月的生活费600元,吴涛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子吴涛独立生活时止。
3、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如果婚后不幸遭遇了家暴,首先建议及时收集家暴的相关证据,等到证据搜集齐全后,可以和对方协议离婚;若协议不成,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事实上,离婚除了孩子抚养权,另一个最主要的争议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请求分割时首先要分清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尤其是在涉及到农房时,二者最容易混淆。其次,若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夫妻二人对此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财产权属又不明确时,审理过程中较大可能会暂时不就该财产做处理。因此,请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需注意财产权属是否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有什么区别?
1、家庭共同财产发生的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家庭共同财产不是从缔结家庭关系时发生,而是在家庭成员有了财产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生效时发生;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是由家庭成员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构成,财产的范围以约定为准,而夫妻共同财产基本是夫妻双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全部从法定。
3、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由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如在我国农村,许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妇、女婿共同参加生产劳动,同吃同住,劳动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统一支配,这样的一种生活习惯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同财产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建议多代理一些离婚案件再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