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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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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循定案例】结婚后才发现对方一身恶习,别一忍再忍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24 点击数:26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舒某、胡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监护,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判令胡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月23日生下婚生子。原被告在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的性格严重不合,且被告沉迷游戏,屡教不改,不负担家庭义务,双方经常因为上述原因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2020年11月,双方再次发生巨大矛盾,原告自此搬出双方共同居所,独自在外租房居住至今。
【办案经过】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联系男方调解离婚,并起草和多次修改离婚协议,2021年1月至4月期间,查被告身份信息,等待委托人查婚姻档案,后委托人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启动诉讼程序,2021年5月24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准予舒某、胡某离婚。
调解结果:
准予原告舒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的抚养费从分割财产中扣除;
案件受理费3775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是较为常见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离婚纠纷。办理离婚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相关的问题要尽量为当事人争取。
夫妻之间如果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经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在关系如此恶劣的情况下勉强维系对孩子来说有害无益,该离婚就尽早离婚。如果选择走诉讼程序,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