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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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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循定案例:被起诉离婚,不清楚对方财产状况,为女方挽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17 点击数:24
基本案情:
双方于2013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共同购买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房屋一套。2017年3月份原告父母到绵阳照顾小孩,后与被告产生矛盾,原被告双方感情恶化。2018年1月份起双方开始分居,后由于二人就离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与被告单某细致沟通后,得知单某并非不同意离婚,而是对原告的财产状况不清楚,所以迟迟未同意离婚。经单某同意后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告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社保、收入等详细财产情况。在取得调查令后承办律师携调查令向银行、工商局、社保局等部门调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后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单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和婚生子由被告单某抚养,原告杜某从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和婚生子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双方各承担50%,上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支付至婚生女和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在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杜某每周探望子女一次,被告单璐予以协助;
四、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房屋归被告单某所有,原告杜某协助办理过户;
五、登记在原告杜某名下的××公司15%的股权及分红、收益等归原告杜某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债务也由原告杜某承担;登记在被告单某名下的××学校的股份归原告杜某所有,与××学校有关的债务也由原告杜某承担;
六、原告杜某和被告单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31万元(债权人单某2、武某27万元,债权人杜甲某4万元),其中:债权人杜甲某4万元债务由原告杜某偿还,债权人单某2、武某27万元债务由原告杜某偿还18万元,被告单某偿还9万元;
七、本案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因对财产状况不清楚,担心对方隐匿或转移财产,导致离婚后拿不到财产而拖着不愿离婚的情况。但拖着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离。因此,即便拖着也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
本案中单某因不清楚对方财产状况在一次起诉时拖着不离,这无形中增加了不少诉讼成本。针对不清楚财产情况的离婚案件有两种解决方式:
1、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对方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2、在不知道第一种方式的情况下已经离婚后,发现对方有婚内财产未分割的,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案例来源: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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