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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男子起诉获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16   点击数:46

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诚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4日,许某(男)与谢某(女)以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大儿子小许由女方抚养,二儿子许三暂时由女方代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以及小儿子上学期间学费另算,直到2033年12月止。原告离婚后仍支付抚养费,2021年2月25日许某委托广州市睿因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作DNA亲子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鉴定意见为排除许某为小许和许三的生物学父亲。许某遂于2021年3月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现因谢某与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两个儿子均非许某的孩子,故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谢某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庭审过程中谢某辩称:一、许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双方系通过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对其精神并未造成伤害,双方离婚完全出于自由意志,损害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二、两人就离婚后两个孩子抚养问题及善后事宜已签订协议就抚养监护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谢某已经给许某20万元补偿,并约定自此后许某与小许、许三及谢某再也无关,双方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一个概括性的处理,故许某诉称的主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谢某在与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儿子,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谢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许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许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谢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本案谢某由于已向许某父亲支付20万元,且谢某需抚养两个未成年儿子,故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依法调整为2万元,法院对此的调整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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