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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起诉要求继承独身姑姑的房产,法院这么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3   点击数:20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个人经济独立能力的增强,不少人选择晚婚甚至不婚,也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纠纷的产生,其中一种就是关于遗产处置导致的纠纷。当发生这样的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院裁判依据是什么?让我们从近日北京市发生的这样一个类似案件中去找寻答案。

基本案情:安某1与郑某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安晓丽系安某1姑姑,安某2系安晓丽养女。2020年5月21日,安晓丽去世。安晓丽生前未婚,亦无其他亲生子女,父母均早年去世,哥哥安世英亦早年去世,安晓丽无其他继承人。安某2在11岁时被安晓丽收养,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2020年11月中旬,因安某1的姐姐安某3的房屋被安某2霸占,安某2拒不交还,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安某3将“遗嘱人有手书遗嘱”一事告知安某1,安某1才知道安晓丽已立书面遗嘱,将北京市东城区汤公胡同5号北侧西数第一间(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在其去世后赠与二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安晓丽名下房产。

庭审过程中安某2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安某2抗辩认为安某1与郑某没有取得涉诉房屋的权利。理由是安某2 与安晓丽于1993年5月22日通过北京市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符合收养的法律规定,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养母女关系。被继承人安晓丽去世后,安某2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安晓丽遗留的财产。安某2已经于2020年9月1日通过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明确表示继承被继人安晓丽遗留的涉诉房屋,涉诉房屋权利人已经变更为安某2,不再属于安晓丽的遗产。即使涉诉遗嘱有效,安某1和郑某应在安晓丽去世后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同时安某1和郑某也并未对安晓丽进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安晓丽始终由安某2养老送终。

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安晓丽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涉诉房屋赠与安某1与郑某。对此遗嘱中的遗赠内容,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故安晓丽名下涉诉房屋应按照遗赠进行办理。同时,证人安某3的证人证言证明安某1和郑某于2020年11月方才得知遗嘱内容,随后二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继承涉诉房屋,可以认定二原告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故,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安晓丽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汤公胡同5号2号房屋(北侧西数第一间)由原告安某1和郑某共同继承。

律师点评:本案根据法定继承,安某1和郑某都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安晓丽却在遗嘱中将其名下的房产由侄女安某1与侄孙郑某继承,其实质是对自身遗产的赠与,属于遗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安晓丽通过遗嘱的形式将其生前的个人财产赠与安某1和郑某。该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安某2 亦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该遗嘱应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安某2在庭审中抗辩称安某1和郑某也并未对安晓丽进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故无权继承遗产,这其实是个误区。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不一样,基于遗赠的特性,遗赠不需要受遗赠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也不需要受遗赠人履行任何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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