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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定案例】法定继承---这个媳妇不要太过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05   点击数:0

案情:本期为大家介绍一起奇葩的法定继承案件!为争遗产,爷爷奶奶把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究竟是为何?老两口的儿子戴先生,于2021年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且生前未留下遗嘱,死亡后各继承人也一直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儿子走后,本就精神状态不佳的刘奶奶也因丧子之痛病情恶化,瘫痪在床,无法自理。这时,儿媳王女士却来逼迫老人签订放弃遗产继承,还要求老人出20万为戴先生买墓地并承担其留下的全部债务,老人被逼无奈,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主张对儿子戴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并委托我方进行代理。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老人是否能继承儿子的遗产?第二,无自理能力的刘奶奶,继承权又应如何行使呢?

首先呢,由于已故的戴先生并未留下遗嘱,那么他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完全可以依法继承儿子遗产的。

其次呢,刘奶奶经过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继承权。”

为此,戴爷爷经法院特别程序,被指定为刘奶奶的监护人。这样,戴爷爷就可以代刘奶奶行使其继承权。

 

最终结果:代理该案后,我们调取了大量戴先生遗产的证据,对于这些遗产,戴爷爷和刘奶奶都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其儿媳不同意分割,甚至要求老人出额外费用,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最终通过法院的释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嚣张的儿媳也终于认了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24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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