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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定案例】协议赠房又反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08   点击数:0

【案情简介】

  黎某的父母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了将黎父的一套商铺分给儿子黎某(委托人)所有。等到离婚后,黎父却一直未协助办理该套商铺的过户手续,双方诉至法院后,判决了该商铺归儿子所有,但黎父此时却不服气了,要以此进行上诉,黎某便委托了我所进行代理。法院驳回了黎某请求撤销对该套商铺的赠与的上诉请求,支持我方的诉求。

案情解析

  本案主要的焦点在于黎父认为属于赠与合同,在实际完成赠与行为之前,自己有任意撤销权。但实际上黎父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黎父与黎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黎父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律的确赋予了赠与人在未完成赠与行为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同时规定有例外条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黎父与黎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有人身关系的协议,不应当引用约束平等主体权利义务的赠与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名下财产赠与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的义务,属于一项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随意撤销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会助长不守诚信的社会风气,故该赠与行为不应该被任意撤销。

律师叮嘱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除纯粹的财产利益考量外,还是离婚的夫妻双方对牵涉婚姻关解除的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合意,不能简单适《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协议中要写明相关情况,减少后续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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