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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定案例】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22-10-09   点击数:0

【案情简介】

  宋某和彭某结婚后,出于购房需要,二人向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作为分期两年的首付款,借条是双方与房地产公司委托人罗某签订的),同时又向银行贷款24万元。后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宋某一个人承担了清偿借款、贷款的义务。为向彭某追偿所担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超过个人应付部分,宋某特委托我所进行代理,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解析】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需要尽可能的将委托人归还的款项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后,才能更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案中无论是证明该笔款项是用于房屋首付款,还是证明归还罗某的个人借款,都可以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而这两个方向的推进,缺少不了第三人罗某在法庭对有争议事实的确认。在处理过程中,未认识到其关键作用,同时也未考虑罗某未出庭的情况,从而未有预备方案。

  同时也基于相关的证据情况,再加上第三人罗某未出庭,缺少对相关事实的确认,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罗某与房地产公司具有委托关系,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归还给罗某的借款。所以法院支持我方的请求。

【律师建议】

  离婚时主要的纠纷就在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而要想认定共同债务,可以有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定,也需要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大家需要保留好相关债务,最好签有协议,不然发生纠纷时,很可能无证据证明,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建议大家,在归还借款时,应按照书面约定,向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对方进行还款。就如本案中,宋某是与罗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后续将还款打入房地产账户,其要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法律关系,还需要罗某进行证明。故谨记遵守合同相对性,还款切忌绕过“中间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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